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第46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第25條和《福建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>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以及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松溪縣2018年度第八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》(閩政地〔2018〕1037號)精神,現將該批次《征收土地方案》的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建設批次涉及1幅地塊:鄭墩鎮上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中心。
二、征收土地位置:鄭墩鎮鄭墩村。
三、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積:征收松溪縣鄭墩鎮鄭墩村茶園0.1183公頃、村莊0.0157公頃,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0.1340公頃。
四、土地補償費、安置補助費、青苗補償費標準及總金額:
行政 單位 |
地 類 |
面 積 (公頃) |
補 償 標 準 |
合計金額 (萬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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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片區價 (萬元/公頃) |
青苗和地上 附著物補償費 (萬元/公頃) |
合 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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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萬元/公頃) |
||||||
鄭墩村 |
茶園 |
0.1183 |
27.6624 |
9 |
36.662 |
4.3372 |
村莊 |
0.0157 |
2.4578 |
/ |
2.458 |
0.0386 |
|
合 計 |
0.1340 |
/ |
/ |
/ |
4.3757 |
五、農業人口安置辦法:采用貨幣補償安置,同時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。
六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、使用權人,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內,持有關權屬證明材料到張屯村村民委員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,請互相轉告。
七、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告知之日起,搶建、搶種地上附著物的不予辦理補償登記手續。
八、土地所有權人、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,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。
松溪縣人民政府
2018年12月10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抄送:縣委,縣人大常委會,縣紀委,縣政協。
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。
松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發